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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赣发〔2015〕21号)要求,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体系,提高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矛盾的能力,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江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大力推动落实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快建立一支协调劳动关系专业化队伍的通知,力争全省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达到1万人以上,劳动保障事务所(平台)、工业园区和中型以上企业均配备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江西省见贤思齐职业培训学校参与组织江西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
一、职业定义
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二、培训对象
1.用人单位中从事招聘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时管理、劳动纠纷调处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以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
4.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上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人员;
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1.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①.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②.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③.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④.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⑤.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⑥.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①.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②.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③.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①.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②.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③.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及其他经济类、管理类等人文社科专业。)
四、政策补贴
根据江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专业化队伍建设的通知,赣三方办字〔2018〕1号文的规定:
①.按规定报销路费和住宿费。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及考试、考核鉴定的,往返路费和培训、考核鉴定期间的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培训及考试考核鉴定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工资和福利。
②.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且合格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生活费补贴发放条件的,还可申请生活费补助。
③.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的企业职工,可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34号)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④.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可享受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分别对应享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五、报考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1、申报条件中要求的学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龄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2、两寸蓝底电子照片一份发至709127253@qq.com,
六、考核时间
4月21日,6月23日,9月15日,12月15日。亦可根据企业单位的需求,在报考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情况下申请专场鉴定。
七、考试形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综合评审可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八、培训安排
根据鉴定考评安排,相应的考前培训另行通知。
九、颁发证书
通过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收费标准
|
级别 收费项目 |
鉴定费 |
培训费 |
线上课程 |
教材 |
合计 |
|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 |
350 |
2600 |
赠送(价值980元) |
赠送 |
2950元 |
|
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 |
560 |
3940 |
赠送(价值1280元) |
赠送 |
4500元 |
|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 |
600 |
5400 |
赠送(价值1980元) |
赠送 |
6000元 |
联系地址:南昌市上海路699号699文化创意园A6栋;
联系人:骆沙 联系电话:电话:15970668828
3、提高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矛盾的能力,大力推动落实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力争超万人 江西计划后年基本实现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全覆盖
4、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通知
5、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通知
6、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上饶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通知
7、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萍乡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通知
8、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9、赣青发〔2017〕12号 关于成立、调整相关领导小组和工作项目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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